为树立师坛典型,激励教坛新锐,使“育人为本,德育为先”的要求得到全面的贯彻和落实,兴山一中建立和实行“十佳青年教师”评选制度。为使这项工作科学化、制度化、规范化,特制定本方案。
一、评选办法
1、学校“十佳青年教师”评选工作在学校党总支的直接领导下,由学校团委具体负责实施。
2、“十佳青年教师”评选在全体教职工中以投票方式进行,按得票多少决定最终获奖者。
3、评选工作每两年一次,并在“五·四”青年节进行表彰。
二、评选条件
兴山一中首届“十佳青年教师”的评选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:
1、评选对象为年龄在35周岁以下(1976年1月1日以后出生)的教学一线专任教师。
2、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,热爱祖国,热爱社会主义,遵纪守法,贯彻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模范地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,忠诚党的教育事业。
3、忠于职守,爱岗敬业,工作责任感强,能出色地完成教学任务和领导分配的其它工作任务,无教学责任事故。
4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,注重思想修养,能树立正确的世界观、人生观和价值观,不断用先进文化丰富和提高自己。
5、廉洁从教,为人师表。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,能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,评选年度内未出现任何违规违纪行为。
6、团结同志,工作协调能力强。
7、精心组织教学,教学业绩突出。
8、刻苦钻研业务,积极探索教学的新理论、新方法,积极参加教学改革。
三、表彰及奖励
1、荣获“十佳青年教师”光荣称号的先进个人,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,并发放一定数量的奖金。
2、通过有关媒体宣传“十佳青年教师”的先进事迹,弘扬我校青年教师的时代精神。
本方案解释权隶属兴山一中团委。
兴山一中
2011年4月18日 |